離岸信託轉注為美國信託

美國境內設立信託及開戶之好處:

離岸信託所持有之香港、新加坡銀行帳戶需遵循嚴格法令,帳戶動輒被追查資金來源與去向,常有關戶、凍結之風險,形成國際資金流浪兒;又隨著CRS(共同申報準則)規範上路,長期宣稱免稅的離岸公司架構被破解,不僅資產隱匿效果不復存在,離岸帳戶資金來源亦難以向所在國交代,其中大陸稅務居民還需要面對接踵而來的境外所得報稅問題及未來可能施行的大陸遺產及贈與稅;相形之下,美國執行FATCA,不參與CRS通報系統,無CRS資產通報問題,多重優勢之下,已經取代離岸免稅天堂,吸引國際資金向美國轉移。

離岸信託設立人常具雙重或三重稅籍身分(中國護照、美國綠卡、加拿大楓葉卡、澳洲永居等身分),納稅申報、披露複雜,違反當地稅務規定遭到處罰時有耳聞;離岸信託設立人若有美籍身分,依據FBAR規定,不僅須申報直接擁有的海外金融帳戶,還應申報間接擁有但有財務利益、簽名權、或其他(可動用)權利的海外金融帳戶。美國IRS並要求離岸受託公司應出具證明文件,以協助美籍設立人申報,因此離岸受託公司往往不願接受美籍設立人。此外,離岸信託設立人過世後,美籍受益人的美國稅務申報與披露非常複雜。凡此種種皆表明,若設立人或受益人擁有美籍,則美國必然是信託設立首選地點。

離岸可撤銷信託轉至美國不可撤銷信託
離岸不可撤銷信託轉至美國不可撤銷信託
  1. 第一代非美籍,但資金考慮國際化或已經國際化、第二代已取得或即將取得美籍(美國綠卡)身分。
  2. 目前財產在美國以外地區,如中國地區理財信託資產、內地股權、離岸控股公司股權、香港、新加坡等地離岸金融帳戶。
  3. 目前委由名義人所代持信託持有。
  4. 下一代已經落戶在美國,生活、工作均在美國;境外資產管理不便。
  5. 資產與資金希望回到美國境內,財產風險持有分散。
  6. 希望借重美國穩定法律。
  1. 目前在離岸信託(香港、新加坡、開曼島、英屬維京群島、澤西島、根西島、巴哈馬、瑞士、百慕達)等地已經有銀行帳戶或理財產品,擔心帳戶遭信託追查資金來源、或銀行帳戶遭關閉或CRS通報者。
  2. 第一、二代均非美籍,希望尋求法律穩定、財產保護、資產隱密、降低租稅等絕佳傳承工具-在美國成立「美國離岸信託(四頭在外信託)」。
  3. 如果在海外擁有加總超過 1 萬美元的離岸信託帳戶,即便不是信託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保護人等,就算僅擁有簽字權,只要故意隱瞞未報,仍可能面臨每年50%的高額罰款,甚至最高10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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